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助磨剂企业管理,提高水泥助磨剂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水泥、水泥助磨剂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助磨剂生产企业及水泥助磨剂原材料供应商。
第三条 水泥助磨剂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参考采用 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性和符合性。
第四条 企业法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企业法人可以任命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
第五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水泥协会和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助磨剂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保证出厂水泥助磨剂的产品质量。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 企业应设立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助磨剂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
(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企业化验室和生产车间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化验室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生产车间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和设备维护。
(四)化验室需取得中国水泥协会助磨剂分会颁发的验室合格证。
(五)水泥助磨剂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评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1] [2] [3] [4] 下一页